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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承揽合同

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承揽合同的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即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新增定作人拒绝交付权。《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承揽人有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在上述基础上,新增了拒绝交付权。《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承揽人已完成工作但不便于行使留置权的,可通过拒绝交付的形式合法占有定作物,更有利于保障承揽人的利益。
 
时间:2020-08-28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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