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高空抛物追责
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中,绝大多数是可以查清的,但是由于以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因此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并不进行立案侦查。《民法典》规定了公安机关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侦查的主要职责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查清责任人,依法处置。只有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责任人的,才可以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
时间:2020-09-05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