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保护见义勇为者
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在近些年来,“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引发了众人对见义勇为的一些争议。现实生活中,热心助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而《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愿往后有更多人“敢扶”“敢救”。
时间:2020-09-05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