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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禁止高利放贷

中国青年网宜昌9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借贷行为将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称谓。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校园贷是近几年兴起的一股恶流,是校园涉黑涉恶现象中最为典型的一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高校学生,手段极其卑劣,让很多学生蒙受多重损失,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此次《民法典》则是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否定了高利放贷活动的合法性,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而且实现了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
 
时间:2020-09-05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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