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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中国青年网宜昌9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个人信息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予以体现。《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专章八个条款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在第1034条中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信息,不包括机关单位、公司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也就说个人信息具有特定人身份识别的特性。《民法典》用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格尊严的重视、关爱和保障,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进步。
 
时间:2020-09-05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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