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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房屋居住权中的适用

中国青年网宜昌95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除了离婚纠纷案件外,在赡养等其他纠纷或现实生活中也会涉及居住权问题,比如,给长期照顾生活起居的保姆设立居住权,但是数量一般较少。《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居住权设立或者涉及居住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往往为弱势群体或者经济困难的,比如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此时,应当充分认识居住权的救济属性,充分发挥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利的作用。《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体现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本意,使诸如老年人、离婚妇女居有其屋。实现了老年人对房屋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即在变卖房屋的同时设立居住权,较好地解决了养老和居住的矛盾问题。同时,居住权的设立也会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部分房屋买受人虽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无法用于居住的问题。居住权制度设立后,如何正确适用将存在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
 
时间:2020-09-05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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