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抗辩与抗辩权
中国青年网宜昌9月7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对于抗辩与抗辩权,学理上进行了区分,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采纳了学理上的通说。担保法第二十条中仅规定了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但是在债权人主张主债权和保证债权之时,保证人的防御性主张不一定构成主张抗辩权。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中的“抗辩”系采广义,将权利已消灭、权利未发生、拒绝履行等抗辩都包含在内。狭义的抗辩就是抗辩权,产生拒绝履行请求的效果,不具有终局性地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所不足,在文义上不能涵盖所有的抗辩。在当事人的防御性主张中,属于权利消灭或尚未发生的,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应依职权处理。例如,保证期间经过,产生绝对消灭保证债务的效果,对此无需当事人请求,法官应该依职权审查。对于诉讼时效经过,则必须由当事人行使时效经过抗辩权。民法典对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是广义的抗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解决权利未发生、权利已消灭、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等等的抗辩。第七百零二条就把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消权、撤销权加以规定,也属于抗辩权的范畴。法官在审判中要注意对主债务的抗辩进行准确地区分。
时间:2020-09-07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