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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担保物权中的正常买受人规则

中国青年网宜昌98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民法典中所使用:所有动产抵押权都适用正常买受人规则1.正常经营活动的认定a.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b.担保人以销售与标的物同种类的动产为业c.标的物具有存货性质 2.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3.是否以买受人善意为前提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需要考虑抵押财产买受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但不以买受人善意为前提。 4.与第四百零三条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0-09-08 作者:汪俊杰 来源:汪俊杰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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